西南大学文件
西校〔2016〕731号
关于印发《西南大学
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西南大学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2016年第22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南大学
2016年12月13日
西南大学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减少实验室安全隐患,防止实验室废弃物污染校园环境,危害师生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十二届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八届58号,2016年修订)、《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7号)、《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7〕7号,2010年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放射性废弃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各级各类实验室或实验场所在进行教学、科研过程中产生的有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
第三条 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置根据“减少来源、分类桶装、专人管理、定时清运、专业处置、费用分担”的原则,按照实验室、学院(部、所、独立研究院、中心实验室,以下简称各单位)、学校三级进行管理。
第四条 实验室废弃物根据来源和性质不同,分为以下几类:危险废弃物、放射性废弃物及一般实验废弃物。
危险废弃物:是指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废弃物,以及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的废弃物。
放射性废弃物:是指废旧的放射性同位素或含放射源装置、射线装置,以及因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实验而产生的废弃物等。
一般实验废弃物:是指上述未涉及的使用一般化学试剂、实验耗材而产生的废弃物,不对人体健康及环境造成危害的实验废弃物。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指导、监督与管理学校实验室废弃物处置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实验室废弃物管理的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学校实验室危险、放射性废弃物处置的长效工作机制;
3.监督和检查各单位实验室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置工作;
4.负责与上级管理部门进行衔接,组织和办理实验室危险、放射性废弃物处置相关工作及手续;
5.协调处理实验室危险、放射性废弃物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重大事项报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决策;
6.开展学校实验室废弃物分类收集与安全管理等内容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六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废弃物处置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管理细则,以及事故应急预案;
2.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废弃物处置工作机制,含实验室或课题组废弃物处置费用的分摊机制;
3.建立和管理本单位危险与放射性实验室废弃物暂存点,并为暂存点配备必要安全防护设施和粘贴安全标识;
4.指导和组织本单位各实验室按规范要求收集、存放和处置实验室废弃物;
5.监督、检查和组织本单位各实验室危险与放射性废弃物收集、存放和集中处置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负责本单位一般实验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置工作;
7.开展本单位师生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知识的教育与培训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负责实验室内废弃物分类、收集、存放和处置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各级管理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内废弃物分类、收集、存放和处置工作;
2.建立和管理实验室危险与放射性废弃物暂存点,并为暂存点配备必要安全防护设施和粘贴安全标识;
3.按学校和所在单位要求,规范分类、收集、存放和处置实验室废弃物,危险与放射性废弃物必须参加学校集中处置,一般实验废弃物妥善处置;
4.对产生的实验室危险与放射性废弃物严格实行登记制度,建立处置档案(包含:实验室名称、日期、废弃物类别、数量、主要成分、负责人等信息);
5.定期检查实验室废弃物储存状态,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组织实验室人员参加学校、学院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的知识教育与培训活动。
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置实验室废弃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随意弃置实验室废弃物。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学校将予以追责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收集与存放
第九条 各单位和实验室不得将危险、放射性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或一般实验废弃物;不得将化学危险废弃物、放射性废弃物及实验动物尸体等混合收集、存放、处理;严禁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实验室废弃物。
第十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必须分类收集与存放:
1.化学危险废弃物:
(1)化学废液按化学品性质和化学品的危险程度分类进行收集,使用专用废液桶盛装,不能把不同类别或会发生异常反应的危险废弃物混放,化学废液收集时,必须进行相容性测试;废液桶上须贴标签,并做好相应记录;
(2)固体废弃物、瓶装废弃物和一般化学品先用专用塑料袋收集,再使用储物箱统一存放,储物箱上须贴标签,并做好相应记录;
(3)剧毒废液和废弃物必须明确标示,单独存放,执行“五双”管理制度;
(4)一般化学品须在原瓶内存放,保持原有标签,必要时注明是废弃化学品;
(5)一般化学废液通常分为一般有机物废液和无机物废液,应预先了解废液来源,分别收集和存放,不清楚废液来源和性质时禁止混放;废液桶上应有明确标识。
2.生物危险废弃物:
(1)未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须用专用塑料密封袋密封,再放置专用冰室或冰箱冷冻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2)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须先进行消毒灭菌,再用专用塑料密封袋密封,贴上有害生物废弃物标志,放置专用冰室或冰箱冷冻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3)生物实验用品:塑料制品应用特制的耐高压超薄塑料容器收集,定期灭菌后进行回收处理;废弃的锐器(针头,小刀、金属和玻璃等)应使用专用容器分类收集,统一回收处理;
(4)其它生物废液,能进行消毒灭菌处理的,处理后确保无危害后按生活垃圾处理;若不能进行消毒灭菌处理的,则用专用塑料袋分类收集,贴上有害生物废弃物标志,放置专用冰室或冰箱冷冻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3.电离辐射危险废弃物:
(1)放射性废源、废液和废射线装置应该按国家有关标准做好分类、记录和标识,内容包括:种类、核素名称等;
(2)废放射源:单独收集,按国家环保局的相关要求密封收集,进行屏蔽和隔离处理;存放地点有明显辐射警示标志,防火防盗,专人保管;
(3)放射性废弃物:
长半衰期放射性废弃物和经环保部门检测认定为解控水平以上的短半衰期放射性废弃物,须经所在单位辐射防护小组审核并向环保部门递交处理申请,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
经环保部门检测认定为解控水平以下的短半衰期放射性废弃物,可按一般废弃物处理;
液态放射性废弃物,须经环保部门聘请的专业人员进行固化后再进行处理。
4.废弃放射装置:
在报废前须经环保部门核准,请专业人员取出放射源,放射源处置同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置方式处理。
第十一条 在具备危险与放射性废弃物处置资质的单位收集处理之前,各单位和实验室务必保管好实验室危险与放射性废弃物,按以下要求存放:
1.原则上要求各单位对实验室危险与放射性废弃物进行集中存放管理,保障临时存放设施的安全条件,保持通风,远离火源,避免高温、日晒、雨淋,避免不相容性危险废弃物近距离存放;对不具备集中存放条件的单位,由实验室负责将实验室危险与放射性废弃物,临时存放于实验室内合适位置,不得存放于实验室楼道和学生实验的公共区间。
2.在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废弃物,由实验室负责进行必要的预处理,使之稳定后方能进行一般存放,并按要求做好记录。
3.盛装液体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内须保留足够的空间,确保容器内的液体不能超过容器容积的75%。
4.生物专用冰室或冰箱,不得放置其它物品,避免发生交叉感染。
第四章 处 置
第十二条 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气,各单位和实验室应根据其特性、产生量以及环保要求制定并实施相应处理措施,确认其有害物质浓度达到或低于国家要求的安全排放标准后才能排入大气中。
第十三条 各单位危险与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置,必须交由学校委托的持有危险废弃物和放射性废弃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置。
第十四条 危险与放射性废弃物在集中处置之前,各单位和实验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弃物的扩散、流失、渗漏或者产生交叉污染。
第十五条 各单位和实验室在实验室危险与放射性废弃物转移交接时,相关人员必须在场,并做好交接记录,填写危险与放射性废弃物转移联单,记录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存档;
第十六条 收集、存放和处置实验室危险与放射性废弃物过程中受污染的场地、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继续使用。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七条 学校危险与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置费用,根据学校与危险或放射性废弃物处置单位签署的服务合同产生的实际费用,由学校、二级单位共同承担,其中学校占50%,学院占50%。学院处置费的分摊比例可根据自身特点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各单位在本单位财务预算中设立实验室废弃物处置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西南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